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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制度:民法-登記制

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婚假法令來源及請假原則: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次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略以:「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及內政部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略以:「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碎碎念

一、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

二、目前法令僅提到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若有分開請假的需求,仍依勞資雙方約定為原則。

三、以結婚登記日前10日到登記後三個月內請完。只是雇主如果同意的話,可以拉長到一年內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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