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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法令來源及請假原則: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改制後勞動部台(88)勞動三字第000二四六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勞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以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稱勞動部)民國79年1月25日(79)台勞動三字第 0142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改制後勞動部民國91年7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令:「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碎碎唸(106.03.22新增第三點)

一、目前如果是分娩及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則應該在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但是年資未滿六個月的員工,雇主得減半發給,也就是可以只給半薪。但是如果不幸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法令上雖給予5-7天的產假,但是雇主並沒有給付薪資的必要性,只是可以不扣全勤。

二、產假若育國定假日及例假日等,無須避開,是包含在產假內,連續計算總天數。

三、分娩產假為八週,如果希望在產前先請四週也可以(可以以醫生預估之預產期為基準),不過仍希望生產後仍有四週的時間休養生息,所以解釋上以四週為分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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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